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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36114036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9日生效
  • 四、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依照管理組織情況及修繕項目按下 列額度補助: (一)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補助額度如下: 1.修繕項目為消防或公共安全設備,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2.修繕項目為法定空地地面修補,最高補助百分之百,但最高補助 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前二項目以外之修繕,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4.前述各項目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非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補助額度如下: 1.修繕項目為消防或公共安全設備,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2.修繕項目為法定空地地面修補,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最高補 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前二項目以外之修繕,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4.前述各項目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五、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維護修繕成果:改善前及改善後照片。 (六)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目 之計價單。 (七)申請人之領據。 (八)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九)公共安全申報證明文件。(需公安申報之公寓大廈)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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