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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460793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4年3月4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 維護管理成效及提升社區居住安全,並鼓勵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且已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 三、本要點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範圍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設施之補助。
  • 四、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依照管理組織情況及修繕項目按下 列額度補助: (一)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補助額度如下: 1.修繕項目為消防或公共安全設備,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2.修繕項目為法定空地地面修補,最高補助百分之百,但最高補助 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前二項目以外之修繕,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4.前述各項目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非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補助額度如下: 1.修繕項目為消防或公共安全設備,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2.修繕項目為法定空地地面修補,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最高補 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前二項目以外之修繕,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4.前述各項目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五、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於修繕完成後,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 理負責人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維護修繕成果:改善前及改善後照片。 (六)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目 之計價單。 (七)申請人之領據。 (八)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九)公共安全申報證明文件。(限依法應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之公 寓大廈,始需檢附)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 六、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直接撥付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兩年內已向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相關補助款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 助。 申請案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全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未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人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逾公告受理期間始提出申請。 (四)違反第二項規定。
  • 七、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擅自於補助款核撥後五 年內任意拆除或變更申請補助之項目或設備。 (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 八、各年度之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受理申請期間、審查時限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本局訂定執行計畫並公告之。
  • 九、補助費用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視財源編列預算支應,編列預算用 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 十、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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