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範圍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設施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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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5
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13060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