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 維護管理成效及提升社區居住安全,並鼓勵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且已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 三、本要點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範圍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設施之補助。
- 四、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每次最高補助金額為維護修繕費百分之 四十九,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五、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維護修繕成果:改善前及改善後照片。 (六)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目 之計價單。 (七)申請人之領據。 (八)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六個月內提出。
- 六、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對檢附文件進行審查,經審符合規定者, 即予核發;經查申請人應備文件不齊全,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經本局書面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兩年內已向本局暨所屬機關申請相關補助款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 助,已核發補助款者,命其返還。
- 七、各年度之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受理申請期間、審查時限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本局訂定執行計畫並公告之。
- 八、補助費用,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視財源編列預算支應,若編列預 算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 九、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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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5
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13060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