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三條第一 款所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期間緊急暫時停放車輛之需要, 特訂定本原則。
- 八、本市各級學校停車場、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 場及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停車場等其他場所,於 災害期間配合開放車輛暫時停放及停止開放之時間及注意事項,詳各 場所管理機關(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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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交治字第1123035798號令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並自112年7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