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使用展演點從事街頭展演活動者,應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 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簡稱平台網站)登記成為街頭藝人,登入會員 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得展演點抽籤資格: (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五(晚間時段六時至十時)、週六 、日及國定假日(下午時段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間時段六 時至十時)。 (二)信義及西門徒步區受理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之現 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各展演點詳細位置、開放申請之展演 類別、組數、演出限制等事項另公布於平台網站。 (三)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之表演工具及方式有造 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局得要求申請 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地申請。 (四)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 (五)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 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 (六)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 演前三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例:7 月 13 日抽中正取資格,如 因故無法展演須於 7 月 10 日晚間 11 點 59 分前至網站完成取 消手續申請),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 (七)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未到 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 演遞補,不予開放現場候補之點位另公布於平台網站。 (八)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場 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九)本要點於展演點位所稱輪演區,由三組正取申請人平均分配展演時 段。如展演當天有正取申請人未到,備取申請人可加入輪流使用, 惟現場候補者需視當天展演正取申請人之意願,方可加入輪流使用 。 (十)西門徒步區晚間九點整後禁用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 手機及麥克風等)。
- 六、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時程另公布於平台網站,申請人如有疑義應於公 布後次日起兩日內向本局提出,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一天,逾期 不受理。
- 八、申請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展演音量應適宜觀眾觀賞,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使用擴音設施不得 違反音量分貝標準,本局現場管理人員得以下列標準擇一進行量測 : 1.優先採用標準: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聲音 感應器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點二至一點五公尺 間量測,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間七時為七十七分貝,晚間七時零 一分至九時為六十二分貝。 2.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十公分,聲 音感應器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點二至一點五公 尺間量測,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間七時為一百零六點五分貝,晚 間七時零一分至九時為九十一點五分貝。 若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經舉發,管理人員可視情況請展演者立 即改善、或停止展演活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鍰由展演 者自行負責。 (二)申請人如需使用電源應自行準備,惟兩徒步區皆禁止使用發電機。 展演時若使用延長線,電線線路應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三)不得使用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 危險物品、動物;運用物質材料不得與觀眾有長時間接觸。 (四)藝文展演活動之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 (五)現場創作之作品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畫糖及吹糖除外。 (六)視覺藝術、工藝藝術類之攤位大小以寬一公尺,長二公尺,高一點 五公尺為限,攤位上方覆蓋之雨傘大小(範圍)以遮蔽攤位為原則 ,且不得有擋住(遮蔽)附近商家、招牌及影響周邊之動線情形。 (七)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時不得破壞地面。 (八)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 (九)展演活動範圍內不得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 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設備道具應整齊置放及收納。如 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經本局勸導未改善者,移置保管之。 (十)各展演點位應依照地上所劃分區域範圍內進行展演,展演所使用之 攤位道具等物品,不可超出地上所劃範圍(實際範圍另公布於平台 網站),惟打賞箱可置放於畫線方框正前方 60 公分內。
- 十、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 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兩徒步區分別計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 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 人使用;輪演區之正備取申請人未公平與其他正備取申請人輪流 使用該展演時段。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 自使用)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 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 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 不清運垃圾。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 活動。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12.晚間九點整後於西門徒步區展演使用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 放音機、手機及麥克風等)。 13.未依照地上所劃分區域範圍內進行展演,或攤位道具等物品超出 展演範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 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 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 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 危險物品、動物。 (三)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第二點第六款規定取消 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記同 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申 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 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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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33031731號令修正第2、6、8、10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