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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24528號令修正發布第2、10點條文;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 二、申請使用展演點從事街頭展演活動者,應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 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簡稱平台網站)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 件編號為使用帳號,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 得展演點抽籤資格: (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五(晚間時段六時至十時)、週六 、日及國定假日(下午時段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間時段六 時至十時)。 (二)信義及西門徒步區受理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之現 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各展演點開放申請之展演類別說明如 附圖一、附圖二。 (三)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之表演工具及方式有造 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局得要求申請 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地申請。 (四)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 (五)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 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 (六)信義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B、C、G、K 、L 供表演藝術類使用,A、I、J 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 展演點 D、E、F、H、M 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 組)供表演藝術類輪流使用;展演點 1 至 28 號點一時段抽一組 (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使用。 (七)西門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B、C、E 供 表演藝術類使用,F 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展演點 A、D 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輪流使用,A 點供表 演藝術類(非音樂類)使用,D 點供表演藝術類使用;展演點 1 至 14 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 使用。 (八)信義徒步區之展演點 B、C、D、E、F、G、H、J、K、L、M 及西門 徒步區之展演點 C、E、F 不受理爵士鼓等鼓類申請展演。 (九)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 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請人依序 遞補。 經許可之展演者展演當日未到,逕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 (十)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未到 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 演遞補。 (十一)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 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 十、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 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兩徒步區分別計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 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 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 自使用)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 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 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 不清運垃圾。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 活動。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 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 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 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 危險物品、動物。 (三)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 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 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二個月內,申 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 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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