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聘(僱) 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激發其榮譽感及工作意願,提高工作效率, 並作為次年度是否續聘僱之主要依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觀、公 正、公平、公開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適用對象:本會經臺北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約聘(僱)計畫所聘(僱) 用者及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
- 四、考核 (一)平時考核: 1.於每年四月、八月考核,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考核結果如有待改進者,單位主管隨時提醒 受考人瞭解。 2.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 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3.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格式如附表一。 (二)年終考核: 1.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 考核。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2.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由各科室主管初評,並由考 績委員會考核其本年度之工作表現,做為次一年度續聘(僱 )之依據。 3.考核等第,依下列規定: (1)甲等:八十分以上,優先續聘(僱)。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得予續聘(僱)。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不予續聘(僱)。 4.適用彈性薪點人員,本職年終考核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在報酬薪點範圍內調陞高一薪級: (1)二年列甲等者。 (2)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年終考核,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 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 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5.年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 6.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初 核後,由機關首長核定。 (三)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因特殊原因,經單位主管敘明 理由者,不在此限。 4.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5.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四)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1.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 但因特殊原因且其平日表現優良者,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 ,經考績委員會初核、由首長核定,得考列乙等以上。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3.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者。 4.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5.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6.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 7.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8.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五、本會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約聘僱人員 代理,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 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格式如附表三 ),得繼續代理,毋須再辦理公開甄選。
- 六、本會上開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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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7-2003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4)府授人考字第10410667300號函修正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