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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前字第11130270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1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案件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案件之具體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案件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 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 三、機構知悉或接獲反應發生疑似不當對待案件,如為校園安全及災害事 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所列之緊急事件時,應依同要點第六點 第二項規定,於二小時內通報本局。
  • 四、機構內發生疑似不當對待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負責人應於 八小時內召開應變小組會議,將疑似行為人調整職務或為其他相關必 要措施,並主動通知疑似被害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實際照顧者。 機構應主動保存不當對待案件發生日及該日前一個月內監視錄影畫面 等相關資料,並提供複製之監視錄影畫面予本局。
  • 五、本局於調查機構內之疑似不當對待案件時,調查機制之相關程序如下 : (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任一性別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其中成員具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調查或幼兒教 育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二)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為原則,應於受理案件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機構、疑似被害 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實際照顧者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四)案件調查完成後,通知當事人處理結果。 (五)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實際照顧者對於前款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出救濟。
  • 六、本局調查機構疑似不當對待案件屬實時,經被害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 其實際照顧者同意後,機構負責人應召開家長說明會或通知相關家長 。 機構得依家長需求,協助轉托、退費及其他相關事宜;必要時本局得 視受轉托機構之缺額及意願等相關因素予以協助。
  • 七、本局得視需要於案件發生一個月內,轉介疑似被害幼兒至本局委託之 專業輔導單位。
  • 八、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案件流程,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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