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隨時檢討辦理遷調,不受本府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一)督導或辦理之業務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不適任現職,經服務機關關懷小組輔導協助或轉介諮商,建議 有調整職務之必要。 (三)同一廠商連續四年得標同一採購案件,且連續四年為同一承辦 人。 (四)其他特殊事由,經簽奉局長核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北市工人字第112301457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