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 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三十一、本中心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以公開於本中心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為原則,並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更新檔案時 ,亦同。為確保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機會及申訴管道,本中心 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應設有個人資料客訴聯絡方式。
- 三十六、本中心綜合企劃組專人應規劃並定期執行個人資料盤點作業,作 業項目依序如下: (一)清查各作業流程中所使用表單、紀錄,並辨識其中與個人資料 有關者,歸納整理成個人資料檔案。 (二)使用個人資料盤點表或其他具相同效用技術、軟體或表單,檢 視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確認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依據及 特定目的、個人資料種類。 (三)使用個人資料盤點表或其他具相同效用技術、軟體或表單,檢 視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生命週期,包含蒐集、處理、利用內容 。 (四)依第一款至前款檢視結果,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 前項個人資料盤點表及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包括以下個人資料相 關欄位: (一)所涉主要業務、職掌內容及辦理流程。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三)業務主管組室。 (四)保存管理組室。 (五)保管方式。 (六)檔案型態,包括紙本類、電子類、可攜式媒體內電子檔及系統 資料庫。 (七)個人資料來源。 (八)法令或契約上有依據。 (九)是否須履行本法所定告知義務。 (十)特定目的(依本法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填寫)。 (十一)個人資料類別(依本法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填寫)。 (十二)個人資料項目。 (十三)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項目。 (十四)個人資料數量。 (十五)內部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組室。 (十六)外部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者。 (十七)委外及受委託對象接觸情形。 (十八)法定或自訂保存期限。 (十九)銷毀方式。 (二十)是否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外公告。 (二十一)備註。
- 四十三、個資事件發生後,各組室應於知悉後一小時內完成通報作業。通 報對象為綜合企劃組專人,並副知召集人及執行秘書;通報內容 至少應包括通報人身分、資料外洩或侵害方式、時間、地點、初 估外洩或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擴大處置等資訊; 通報方式以電話或簡訊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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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31、36、43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