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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76692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13年7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節能減碳及能源永續,引導臺北市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使用教室冷氣兼顧舒適及節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 二、學校普通教室與專科教室(以下簡稱教室冷氣)視場域之大小,每間 教室設置適合噸數之冷氣。
  • 三、學校應制定學校冷氣使用規範,學校開啟冷氣,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 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 高於紅色警示等 時機為原則。
  • 四、已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教室,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為原則 ,並應訂定冷氣卡發放原則及管理機制。未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 教室,應確實檢視冷氣開啟時機。
  • 七、學生非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惟低收、中 低收入戶學生所需分攤金額由學校預算支應。),其收費按教育部當 年度補助學校冷氣電費計算方式設算,如有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 九、學校應統籌運用各項電費及設備維護費,教育部補助經費結餘款得用 於改善學校各項設施設備。
  • 十、學校冷氣設備使用年限達九年即可汰換,學校應盤點冷氣設備裝設需 求及逐年汰換期程,於每年三月提報需求後編列冷氣設備費概算,並 於次一年度學校預算內辦理冷氣設備採購,冷氣設備應優先採用環保 標章變頻式冷氣,並須搭配裝設能源管理系統。學校增班之冷氣設備 需求應優先調撥學校既有冷氣設備,仍有不足再以學校基金餘額支應 。
  • 十二、本補充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 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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