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節能減碳及能源永續,引導臺北市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使用教室冷氣兼顧舒適及節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 二、學校普通教室與專科教室(以下簡稱教室冷氣)視場域之大小,每間 教室設置適合噸數之冷氣。
- 三、學校應制定學校冷氣使用規範,學校開啟冷氣,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 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 高於紅色警示等 時機為原則。
- 四、已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教室,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為原則 ,並應訂定冷氣卡發放原則及管理機制。未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 教室,應確實檢視冷氣開啟時機。
- 五、為落實教室冷氣之節約能源,請學校定期檢視教室冷氣使用情形,並 善用能源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分析。
- 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不得收費,學生非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 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
- 七、學生非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惟低收、中 低收入戶學生所需分攤金額由學校預算支應。),其收費按教育部當 年度補助學校冷氣電費計算方式設算,如有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 八、學校應優先支應學校預算內編列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設備 電費及冷氣設備維護費,另提撥課後活動(含課後照顧、課後學習輔 導、課外社團等)之行政費至少百分之五支應冷氣電費。
- 九、學校應統籌運用各項電費及設備維護費,教育部補助經費結餘款得用 於改善學校各項設施設備。
- 十、學校冷氣設備使用年限達九年即可汰換,學校應盤點冷氣設備裝設需 求及逐年汰換期程,於每年三月提報需求後編列冷氣設備費概算,並 於次一年度學校預算內辦理冷氣設備採購,冷氣設備應優先採用環保 標章變頻式冷氣,並須搭配裝設能源管理系統。學校增班之冷氣設備 需求應優先調撥學校既有冷氣設備,仍有不足再以學校基金餘額支應 。
- 十一、學校執行情形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獎勵 辦法予以考核,評鑑績優者得敘獎,用電效率相較前一年為負成長 的前十名者,須說明原因及提出改善作法。
- 十二、本補充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 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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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76692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13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