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及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二、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5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0725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114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