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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
第 4 條敬老禮金之發放級距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 二、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 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 四、九十九歲以上者。 前項發放級距於原住民族長者適用時,按各款規定年齡降低十歲。 第一項各級距發放金額,由市政府訂定辦法規定之。 年滿九十九歲以上長者及年滿八十九歲以上原住民族長者,加贈禮品一份 。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0725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114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