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推行、督導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培訓、 諮詢輔導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輔導員及辦事員。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 第 8 條本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 第 11 條本中心設行政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 育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 心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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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31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610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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