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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3614046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
  •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設備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受電箱:每座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供非營利電動車充電專用電表箱:每座一萬三千五百元。 (三)電能管理系統(EMS) :一套十萬元。 (四)總開關箱及各樓層區域箱:每座一萬三千五百元。 (五)電纜線架:每公尺三百五十元。 (六)幹線電纜:每車格五千元,車格數按各層區域箱留設供電車格之開 關數計之。 申請前項各款補助之費用,以設置各該項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費 用扣除工資後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並不得超過前項各款所定各類 設備項目之補助金額。 都發局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總額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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