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發展低碳及智慧城市, 鼓勵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並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設備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受電箱:每座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供非營利電動車充電專用電表箱:每座一萬三千五百元。 (三)電能管理系統(EMS) :一套十萬元。 (四)總開關箱及各樓層區域箱:每座一萬三千五百元。 (五)電纜線架:每公尺三百五十元。 (六)幹線電纜:每車格五千元,車格數按各層區域箱留設供電車格之開 關數計之。 申請前項各款補助之費用,以設置各該項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費 用扣除工資後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並不得超過前項各款所定各類 設備項目之補助金額。 都發局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總額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 四、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於 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都 發局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申請書。(附件 1 ) (二)臺北市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檢核表。(附件 2 ) (三)公寓大廈現任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經都發局同意備查之公文影本 。 (四)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之管 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之會議紀錄影本 。 (五)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正本及收據正本(附件 3 );正本遺失者,應填具切結書(附件 3-1)並檢附原設備廠商出 具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或收據影本,該影本應有統一發票專用章 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正本需提 供或已提供其他用途使用者,應填具切結書(附件 3-2),並檢附 原統一發票影本或收據影本,該影本應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章及 主任委員章、或管理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且應檢附供其 他用途之相關證明。)(附件 3) (六)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項目明細表。(附件 4) (七)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位置示意圖及設置前後照片(電纜線架 應標明尺寸,總開關箱及各樓層區域箱應另附內部開關設置情況之 照片)。(附件 5) (八)臺北市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費用領據(核准後 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通知申請人依核准金額填寫)。(附件 6 ) (九)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十)符合免稅規定者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函影本 。 (十一)其他經都發局認有必要之文件。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二點或第四點本文規定。 (二)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全,經都發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 都發局於核准補助後,應通知受補助人依限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填寫領據金額,將費用直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 六、本要點補助設置之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以提供公寓大廈住戶使用 ,該設備應先採用共同使用之方式設計,不得故意限定特定住戶使用 。
-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八、各年度之補助費用,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視財源編列預算支應, 若編列預算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已申請且符合補助規定者,如因前項預算用罄而未於當年度獲得補助 ,都發局得將其列入下年度優先補助案件,申請人免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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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3614046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