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要點之獎勵類別含作品獎、個人獎及特別貢獻獎,作品獎及個人獎 採報名制,特別貢獻獎採提名推薦制。 (一)作品獎: 1.最佳戲劇獎:以整部作品在導演、編劇、表演、劇場設計等整體 表現進行評選,不拘語言類型。 2.最佳音樂劇獎:以整部作品在導演、編劇、表演、音樂、劇場設 計等整體表現進行評選,不拘語言類型。 3.最佳獨立精神獎:由前二目報名參賽作品中,提名並遴選具實驗 創新精神者。 (二)個人獎: 1.最佳導演獎:參賽作品之導演均可報名。 2.最佳戲劇類男演員獎:參賽戲劇類作品之男主、配角均可報名。 3.最佳戲劇類女演員獎:參賽戲劇類作品之女主、配角均可報名。 4.最佳音樂劇類男演員獎:參賽音樂劇類作品之男主、配角均可報 名。 5.最佳音樂劇類女演員獎:參賽音樂劇類作品之女主、配角均可報 名。 6.最佳編劇獎:參賽作品之編劇均可報名。原創劇本尤佳,改編劇 本亦可,惟不含翻譯劇本。 7.最佳舞台設計獎:參賽作品之舞台設計均可報名。報名項目作品 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8.最佳燈光設計獎:參賽作品之燈光設計均可報名。報名項目作品 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9.最佳服裝造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之服裝造型設計均可報名。報名 項目作品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10.最佳影像/聲音設計獎:參賽作品之影像設計、聲音設計均可報 名。報名項目之作品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11.音樂劇傑出創作者獎:除上述個人獎項以外之音樂劇創作者均可 報名。報名項目之作品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三)特別貢獻獎:由看戲觀察團或社會大眾對臺灣當代戲劇劇場有特殊 貢獻及成就之個人或組織進行提名推薦。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3303446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