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劇場產業,鼓勵優秀從業人員及作品,建立本市當代戲劇之最高榮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當代戲劇劇場演出,係指於現場演出之戲劇,且不包括傳 統戲曲及兒童劇。
-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之從業人員。 (二)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 四、本要點之獎勵類別含作品獎、個人獎及特別貢獻獎,作品獎及個人獎 採報名制,特別貢獻獎採提名推薦制。 (一)作品獎: 1.最佳戲劇獎:以整部作品在導演、編劇、表演、劇場設計等整體 表現進行評選,不拘語言類型。 2.最佳音樂劇獎:以整部作品在導演、編劇、表演、音樂、劇場設 計等整體表現進行評選,不拘語言類型。 3.最佳獨立精神獎:由前二目報名參賽作品中,提名並遴選具實驗 創新精神者。 (二)個人獎: 1.最佳導演獎:參賽作品之導演均可報名。 2.最佳戲劇類男演員獎:參賽戲劇類作品之男主、配角均可報名。 3.最佳戲劇類女演員獎:參賽戲劇類作品之女主、配角均可報名。 4.最佳音樂劇類男演員獎:參賽音樂劇類作品之男主、配角均可報 名。 5.最佳音樂劇類女演員獎:參賽音樂劇類作品之女主、配角均可報 名。 6.最佳編劇獎:參賽作品之編劇均可報名。原創劇本尤佳,改編劇 本亦可,惟不含翻譯劇本。 7.最佳舞台設計獎:參賽作品之舞台設計均可報名。報名項目作品 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8.最佳燈光設計獎:參賽作品之燈光設計均可報名。報名項目作品 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9.最佳服裝造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之服裝造型設計均可報名。報名 項目作品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10.最佳影像/聲音設計獎:參賽作品之影像設計、聲音設計均可報 名。報名項目之作品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11.音樂劇傑出創作者獎:除上述個人獎項以外之音樂劇創作者均可 報名。報名項目之作品須為報名者個人之原創設計。 (三)特別貢獻獎:由看戲觀察團或社會大眾對臺灣當代戲劇劇場有特殊 貢獻及成就之個人或組織進行提名推薦。
- 五、本要點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作品獎及個人獎之每一獎項入圍至多五名,入圍者每名獲頒入圍證 書一幀。 (二)作品獎、個人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主頒贈獎座一座及獎金,獎金獎 額以報名簡章另定之。 (三)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圍證書一幀或獎座一 座。入圍及得獎者拒領證書、獎座或獎金,視同棄權,本局應不頒 發證書、獎座及獎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 ,亦同。
- 六、辦理時間原則每年一次,報名作品須為公告期間之現場演出,申請時 間以本局公告為準。
- 七、本要點之獎項初審由本局邀聘專業人士及觀眾代表組成看戲觀察團, 至現場看戲並輔以影片評分。本局由看戲觀察團成員中遴聘複、決審 委員,並組成臺北戲劇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工作 由評審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評審會召開會議定之。
- 八、本要點所定之報名簡章、評審作業、獎勵方式、書表格式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預算須俟臺北市議會審 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 十、入圍者或得獎者如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提供虛偽不實之報名資料及 文件、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 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證書、獎座及獎金。
-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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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3303446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