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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防字第114308188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二、專任人員工作職掌: (一)大隊指導員(支俸薪點三三六點)一人:襄助大隊長辦理大隊全般 事務暨有關綜合業務督訓、總務、人事、會計、預算執行等相關行 政業務工作。 (二)大隊行政秘書(支俸薪點三三三點)一人:辦理有關人事異動、人 事考核、人事獎懲、福利濟助、工作績效申請、綜合常年訓練、整 編基本訓練、春安工作協勤、督考等事宜。 (三)大隊總務秘書(支俸薪點三三三點)一人:辦理有關服裝、裝備、 預算執行、財產管理等事宜。 (四)大隊幹事(支俸薪點三一九點)一人:辦理預算會計(會計審核、 預算編製)、出納(經費出納保管、支票開發、報銷)、綜合業務 (勞工保險、服務證印信保管、公文收發、網站維護、資料管理及 各項業務支援)等事宜。 (五)配屬各區大隊幹事(支俸薪點三一九點)十四人:辦理各區大隊相 關行政業務等事宜。 (六)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二三○點)二人:辦理有關整編作業、人員編 管、派令製發及支援各區大隊業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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