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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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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市市法規之綜合審議及發布事項。 二、關於本市市法規統一解釋事項。 三、關於本市市法規之整理編印事項。 四、關於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八至十人,派兼或聘兼。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關於民政及一般行政法規之研擬及解釋等事項。 二、第二組:關於財政、金融、經濟、建設法規之研擬及解釋等事項。 三、第三組:關於教育文化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總務、議事、研考、法規編印、資料保管、 法令發布及其他不屬前二組之事項。
  • 第 6 條
    本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委 員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 員 派兼或 聘 兼 ㈧-㈩
    主 任秘 書 簡 任
    專 門委 員 簡 任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編 審 薦 任
    組 員 委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人事管理員
    合 計 二五 ㈩-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會每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表之。
  • 第 10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 第 11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第 12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定 之,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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