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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467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再造工作,依據院頒「政府再造綱領」規定, 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政府再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政務副市長兼任之,小組委員三十人,由 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交通局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六)本府國宅處處長 (十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八)本府兵役處處長 (十九)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十二)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二十七)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二十八)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 (二十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三十)本府資訊中心主任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院頒「政府再造綱領」本府應配合執行工作項目之推動事項。 (二)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計畫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再造細部執行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工作項目之宣導、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再造計畫執行績效之追縱及考核獎懲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工作之事項。
  • 四、本小組設下列三個分組: (一)組織再造組: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負責。 (二)人力及服務再造組: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處長負責。 (三)法制再造組: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主任委員負責。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有關幕僚事務; 副執行秘書三人,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人事處副處長及法規會主任秘書兼任,襄理各 分組推動事宜;各分組置幹事三至六人,由研考會、人事處、資訊中心(參與人力及服 務再造組)及法規會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辦理各項相關業務及一般行政工作。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間由研考會簽報召集人核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召集之。本小組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人 員列席。
  •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各有關單位應積極辦理,並定期由各分組依分工事項提報執行情形。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分別由研考會、人事處及法規會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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