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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80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再造工作,依據院頒「政府再造綱領」規定 ,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政府再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之,小組委員三十三人,由 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交通局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七)本府國宅處處長 (十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九)本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十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七)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二十八)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二十九)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 (三十)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三十一)本府資訊中心主任 (三十二)經市長指定之市府技監、參事、顧問、參議二人。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院頒「政府再造綱領」本府應配合執行工作項目之推動事項。 (二)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計畫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再造細部執行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工作項目之宣導、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再造計畫執行績效之追縱及考核獎懲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工作之事項。
  • 四、本小組設下列三個分組: (一)組織再造組: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負責。 (二)人力及服務再造組: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處長負責。 (三)法制再造組: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主任委員負責。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有關幕僚事務; 副執行秘書三人,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人事處副處長及法規會主任秘書兼任,襄理各 分組推動事宜;各分組置幹事三至六人,由研考會、人事處、資訊中心(參與人力及服 務再造組)及法規會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辦理各項相關業務及一般行政工作。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間由研考會簽報召集人核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召集之。本小組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人 員列席。
  •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各有關單位應積極辦理,並定期由各分組依分工事項提報執行情形。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分別由研考會、人事處及法規會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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