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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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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依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室:掌理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暨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 ,研究分析事項。 二 第一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業務,暨本會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 第二組:掌理施政計畫,暨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 第三組:掌理公文查詢暨人民、法人、團體申請請案件查催、稽核及 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 第四組:掌理資料蒐集,整理運用暨研考資料電子處理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主任、組長、研究員、視察、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秘書。 六 主任。 七 組長。 八 研究員。 九 會計員。 十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主任委員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簡任第十一職 等辦理。
    委員 聘兼 (七)–(十一)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主任 由專門委員或簡任研 究員兼任
    組長 薦任
    研究員 薦任 內一人得列簡任
    副研究員 薦任
    視察 薦任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一五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計員 委任或薦任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五一 (九) – (一 五)
    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專家學者,辦理市政問題之研究,並得聘兼任研究 委員若干人。
  •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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