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依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3 條本會設左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室:掌理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暨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 ,研究分析事項。 二 第一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業務,暨本會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 第二組:掌理施政計畫,暨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 第三組:掌理公文查詢暨人民、法人、團體申請請案件查催、稽核及 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 第四組:掌理資料蒐集,整理運用暨研考資料電子處理等事項。
- 第 4 條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主任、組長、研究員、視察、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秘書。 六 主任。 七 組長。 八 研究員。 九 會計員。 十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主任委員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簡任第十一職 等辦理。 委員 聘兼 (七)–(十一)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二 秘書 薦任 一 主任 一 由專門委員或簡任研 究員兼任 組長 薦任 四 研究員 薦任 八 內一人得列簡任 副研究員 薦任 三 視察 薦任 五 助理研究員 薦任 二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一五 辦事員 委任 二 書記 委任 五 會計員 委任或薦任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五一 (九) – (一 五) - 第 9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專家學者,辦理市政問題之研究,並得聘兼任研究 委員若干人。
- 第 10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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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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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