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 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3 條本會設左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室:掌理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研究分析事項。 二、第一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業務,暨本會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第二組:掌理施政計畫,暨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第三組:掌理公文查詢暨人民、法人、團體申請案件查催、稽核及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第四組:掌理資料蒐集、整理運用暨研考資料電子處理等事項。
- 第 4 條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主任、組長、研究員、視察、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委 員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 員 聘 兼 ㈦- 主 任秘 書 簡 任 一 專 門委 員 簡 任 二 秘 書 薦 任 一 主 任 ㈠ 由簡任研究員一人兼 任 組 長 薦 任 四 研 究 員 薦 任 九 內二人得列簡任 副 研究 員 薦 任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辦理。 視 察 薦 任 五 助理研究員 薦 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辦理。 組 員 委 任 一五 內五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 任 二 書 記 委 任 五 會 計 員 委任至 薦 任 一 人事管理員 ㈠ 合 計 五一 ㈨- - 第 8 條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秘書。 五、主任。 六、組長。 七、研究員。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專家學者,辦理市政問題之研究,並得聘兼研究委員若干人。
- 第 10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 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1-6001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