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市市徽外作梅花五瓣,人由「北」「市」二字組成,簡明顯示中華民國 台北市,其式如左: 一 梅花之內以白色為底,梅花五瓣及「北」字為紅色。 二 用陽文顯示「北」字,陰文顯示「市」字,陰陽互為一體。
- 第 3 條本市市旗旗式,以淺藍與白色相間橫線為底,市徽居中,其式如左: 一 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 市徽位於旗面中央,其垂直長度與旗面縱邊長度為七與十之比。 三 市徽外置十六條淺藍與白色相間橫線,意含十六行政區,各橫線垂直 長度各占旗面縱邊長度十六分之一。
- 第 4 條市徽、市旗之製作,除依照前二條規定外,並依後附市徽市旗製作方法說 明圖所訂尺度比例,但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 第 5 條使用市徽、市旗,應安置於顯著、雅觀、大方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 有污損、褻瀆及不敬之行為。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