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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0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70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70)府法三字第492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 第 1 條
    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
    本市市徽外作梅花五瓣,人由「北」「市」二字組成,簡明顯示中華民國 台北市,其式如左: 一 梅花之內以白色為底,梅花五瓣及「北」字為紅色。 二 用陽文顯示「北」字,陰文顯示「市」字,陰陽互為一體。
  • 第 3 條
    本市市旗旗式,以淺藍與白色相間橫線為底,市徽居中,其式如左: 一 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 市徽位於旗面中央,其垂直長度與旗面縱邊長度為七與十之比。 三 市徽外置十六條淺藍與白色相間橫線,意含十六行政區,各橫線垂直 長度各占旗面縱邊長度十六分之一。
  • 第 4 條
    市徽、市旗之製作,除依照前二條規定外,並依後附市徽市旗製作方法說 明圖所訂尺度比例,但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 第 5 條
    使用市徽、市旗,應安置於顯著、雅觀、大方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 有污損、褻瀆及不敬之行為。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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