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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69464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不含學校、事業機構)主動精 簡員額,有效運用人力,將行政業務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並加強工作簡化及落實員工 參與建議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精簡員額,為最近一年未增加員額,且由各機關主動實施專案檢討,提出精 簡管制計畫(如附件)報奉本府核定,並配合年度刪減機關預算員額者。 但因下列情形精簡員額者,不予獎勵: (一)因階段性任務完成或政策改變予以裁減(簡)併之機關或單位,員額併同精簡者 。 (二)配合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修正調整組織,業務應予移撥或縮減,員額隨同移撥或 精簡者。 (三)經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員額精簡小組審查結果,業務及功能有明顯 萎縮或重疊現象,員額應予移撥或精簡者。
  • 三、獎勵對象及標準規定如下: (一)團體:精簡員額之機關每精簡員額一人,一次核發團體獎勵金,按其官等分別核 予,簡任新臺幣四十萬元,薦任新臺幣三十萬元,委任新臺幣二十萬元;所精簡 員額如跨列兩官等者,其獎勵金之核發以職務列等較高官等為準。 (二)個人: 1.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機關首長及精簡 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功一次,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 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2.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機關首長及精簡 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功二次,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 ,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3.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 主管核予記大功一次,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記功二 次之獎勵。 4.如精簡之員額分屬不同單位,其單位主管獎勵基準,按比例酌減列。
  • 四、依本要點核定獎勵之機關,由本府人事處按精簡後之員額數列管,且於核定後二年內不 得請增員額(含臨時及約聘僱人員),於修正組織規程時,予以檢討刪減員額。但因新 增業務並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受此限。
  • 五、本要點之獎勵,以二會計年度為一期程,期滿得重新檢討研提管制計畫。
  • 六、管制計畫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報本府核辦。
  • 七、本要點之獎勵金,由精簡員額機關依本府所核定該機關管制計畫之管制進用年度後,各 該精簡機關按團體獎勵金之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 八、獎勵金之支用以改善辦公環境或工作條件、員工福利為限,其中百分之三十提撥精簡員 額之所在單位使用,其餘供機關全體員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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