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作業,運用電子化處理,依機關公文電子交 換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交換:指將文件資料由電腦系統,透過網路或電子交換中心,予以傳遞收受 者。 (二)各機關: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 (三)行文群組:指對於經常行文對象部分,予以分類編組,各組取其概括性通稱者。
- 四、本府電子交換作業,各項綜合業務之管理、督導機關分別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公文電子交換文書、檔案之行政與管理事 宜。 (二)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負責綜理公文電子交換資訊技術、電子交 換中心之設置與管理、電子檔案維護與備援等事宜。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電子交換時效之稽查事宜。 (四)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會同資訊中心負責電子交換安全之稽核事宜。 (五)各機關應依資訊中心公布之電子交換環境需求,建置電腦硬軟體設備。 (六)秘書處、研考會、政風處、資訊中心得隨時或定期就職掌業務,對各機關實施督 導、稽(查)核事宜。
- 五、各機關參加電子交換之連線作業,由秘書處會同資訊中心規劃審核。
- 六、電子交換中心連線之用戶,皆可為電子公文收受者。但機密性文書暫不適用電子交換。
- 七、依行文對象編製之各種行文群組,屬府稿發文共用者,由秘書處編製之;屬個別需要者 ,由使用者自行編製。
- 八、各種發送、簽收、回覆、錯誤處理等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供查詢及列印。
- 九、電子公文不得增、減發送。
- 十、涉及重大權益之得失變更案件,收發雙方得要求立即確認。
- 十一、各機關所使用之憑證(GCA或XCA卡)及讀卡機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憑證如有遺失或損 毀時,應即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十二、發文作業規定: (一)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電子發文作業。 (二)每次發文後應檢查發送結果,並於次一工作日下午二時前列印未簽收與被退文 清單,並隨即補發紙本公文。 (三)發送無誤後,於稿本蓋「已電子交換」及發文人員章,始得辦理歸檔。 (四)發文時應注意附件之製作是否使用通用之軟體;如非以通用軟體製作者,應先 行掃描成影像檔如WDL、PDF或TIFF檔後,再行傳送。
- 十三、收文作業規定: (一)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電子收文作業。 (二)電子收文人員應隨時檢視待簽收之電子來文,並注意附件檔(副檔名)是否有 適合之開啟軟體。如有不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附件未送達或不完全、亂碼 等情形,應即退文或通知發文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三)已列印之電子公文,應裝訂整齊,並於公文最後之文字下方蓋電子收文人員章 。但採線上分文作業而由單位登記人員或承辦人員列印者,由各該人員蓋職名 章。 (四)退文應敘明原因,如已簽收者,應即列印紙本公文,並檢附退件單(註明退文 原因)隨文退還。
- 十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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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2
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530674300號函修正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