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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4
自律規則
民國 84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6日台北市政府(84)北市議法字第20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定之。
  • 第 2 條
    「市政總質詢」在各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 責答覆。 「業務質詢」在相關委員會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及公營事業機關提出,以 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簽覆。
  • 第 3 條
    市政總質詢日數定為九天,依程序委員會排定之議程,於定期大會施政報 告後進行。
  • 第 4 條
    各委員會進行業務部門潸詢時,由第一召集人為會議之主席。第一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第二召集人為會議之主席。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 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各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會議之主席。
  • 第 5 條
    議員對市政質詢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 質詢議員應於質詢日程五日前向本會程序委員會辦理登記,逾時不登 記者視為棄權。 二 質詢時間以登記之總人數予以平均分配。 三 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應 於七天內以書面答覆。 四 質詢方式以個人質詢或質詢組質詢均可。 五 質詢組由各議員自由組成。 六 質詢組或質詢議員順序以抽籤定之。 七 質詢內容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均可。 八 質詢速記錄經整理後通知發言議員核閱,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內未核閱 者視為定稿。 九 各質詢組或質詢議員詢答完畢,如時間尚有剩餘,於進行市政總質詢 補充質詢;於各委員會進行業務質詢時,得由該委員會所屬議員補充 質詢。
  • 第 6 條
    議員質詢市政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二 與被質詢職務無關之私事,不得提出質詢。 三 非本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不得質詢;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 第 7 條
    市長及各單位首長,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 第 8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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