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購公務車輛部份: (一)專用座車汽缸容量不得超過三、000cc: 各一級局、處、會、中心首長。 (二)專用座車汽缸容量不得超過二、000cc: 1.本府技監、參事、顧問、參議。(二人共乘一輛) 2.各一級局、處、會、中心副首長、主任秘書、執行秘書、總工程司。 3.各二級機關簡任首長(不含兼任)、副首長。 4.各區區長。 (三)專用座車汽缸容量不超過一、六00cc: 各二級機關薦任第九職等首長(不含兼任)、簡任執行秘書。 (四)各機關若新增業務性質特殊或配合政策施行業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考量新購 公務車汽、機車。
- 二、汰換公務車輛部份: (一)各機關公務汽車使用年限滿八年,機車滿五年,原則得予汰舊換新。 (二)各機關汰換之公務車輛除非必要,不得更換車種及氣缸容量。 (三)各機關現有屆齡汰換之公務汽、機車得依日常業務使用率及車輛現況,酌予延長 使用年限,以節省公帑。
- 三、各機關現有使用之公務汽、機車如遭失竊,並已依規定辦理賠償及財產註銷手續後,准 予依原核定之車種及汽缸容量以新購程序辦理購置。
- 四、各機關採購公務機車時,除因續航力、最高速度及爬坡力等特殊要求,以現有電動機車 無法達成,且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應優先購買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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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01
臺北市政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秘一字第87090177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