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府各局、處、會派兼府會聯絡員原則如下: (一)各局、處、會等一級機構以派一人兼任為限,但其附屬單位在五個以上者,得增 派一人。另秘書處因總責府會聯絡事項及議事業務,不在此限。 (二)各業務重要及與市民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且須與議會直接連繫之附屬單位,得報 府核准後指派一人兼任。 (三)各單位派兼任府會聯絡員應指派股長以上並熟稔各該單位業務之人員擔任。
- 二、各單位現有聯絡員應照辦法一檢討精簡,若確有困難時,准暫維持現狀。但於異動、更 迭時,應即依前列原則辦理。
- 三、各單位遴派府會聯絡員,均應報請本府核轉臺北市議會查照。
- 四、市議會召開大會及臨時大會期間,各聯絡員應駐議會並確實負起協調連繫工作,對議員 委辦事項應及時轉交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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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92)府秘四字第09200012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