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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466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實施要領 一、本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為明細表分為甲、乙兩表,府稿部分為甲表,局處會 稿七為乙表。 二、本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層級劃分為四個層次: (一)甲表部分:市長為第一層、局處會首長為第一層、科室(組)主管為第三層 、股長為第四層。 (二)乙表部分:局處會首長為第一層、科室(組)主管為第二層、股長為第三層 、主辦人員為第四層。
  • 貳、分層負責之界限 分層負責處理之業務涉及須對外行文時,其授權層次以三層為原則,其範圍如次: 一、甲表(府稿部分):授權局處會首長或科室(組)主管代為決行。 二、乙表(局處分稿部分):授權科室(組)主管或股長代為決行。 但左列事項,可儘量授權第四層負責處理: (一)已有法令辦法或標準依據之各項事務性執行工作。 (二)各種證明文件(均屬事實證明,無判斷或決定採納與否之考慮)之核(填) 發。 (三)手續之補正及有關條件之查催。 (四)有關各種規定報表之填(列)報。
  • 參、各機關分層負責擴大授權事項,應依劃分層次詳加檢討,如屬依據法規為一定處理及技 術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處理。
  • 肆、各機關分層負責權責之劃分,務求細密明確,同一項目之業務,得按其內容及作業程序 詳加分析,劃分若干不同之程度分別授權不同層次處理。
  • 伍、左列各機關之業務,其分層負責明細表,應由其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之,經核定後,各機 關均可適用。 一、區政自治、戶籍行政:民政局。 二、主計行政:主計處。 三、人事行政:人事處。   四、文書、總務:秘書處。
  • 陸、監督與考核 一、責任下授,在其工作範圍所需要之權力亦應同時下授,上級首長宜盡量尊重下級的 意見,信任其決定,並應加強考核部屬,確實做到權責相配合。 二、上級主管人員對於授權屬員決行之公務,宜就處理業務之技術、方法及其所屬知能 ,加強在職訓練,以提高人員素質。 三、各層級主管授權下一級層級人員核定之案件,應加強輔導考核,如發現不合規定情 事,隨時糾正。 四、為期授權與監督併行兼顧,各機關應強弘監督考核,依據所定權責劃分,由上層主 管(或指定專人)隨時抽查其辦理情形,其與人民權益有關之業務,尤應隨時注意 ,以發揮分層負責與嚴密考核之功效。 五、各機關依據已劃分權責規定,應由其負責決行或處理之案件,未依照規定辦理,仍 送陳上一層核辦(判)者除由上一層主管(甲表由本府秘書處核稿秘書,乙表由各 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者)退還原層級人員(或機關)處理,並負延誤責任外, 如屬故意推諉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處分。 六、本府研考會應隨時派員抽查各機關辦理情形,如發現有越權處理,推諉責任,廢弛 職務或其他失職等情事應即報請依法處理。 七、各層主管於其權責範圍內代為決行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一切 責任;並應就其代為決行及逕行處理之事項,認屬性質重要或有瞭解內容之必要者 ,應按月列表(格式如附件)陳報備查,或指定範圍,於發文時抄本送上層查閱。
  • 柒、文書處理 一、本府第二層基於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對外行文時,由該層主管署名、蓋職章;其 必須以機關名義由首長署名行文時,應以章戳註明決行者之職稱姓名。 第三、四層代為決行之公文,加蓋(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 行」章戳或字樣。如附式: (一)用於公文紙 1.第二層 xx局局長OOO決行 (長8公分、寬1.5公分) 2.第三、四層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權業務主管決行
    (限5.5公分寬1.5公分外加邊) (二)用於公文稿或處理案件
    代為決行
    (長2.7公分、寬0.7公分)  二、已由首長核定處理辦法之公文,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判發人應 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辦法是否相符,如有差異,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共 同負其責任。公文承辦人製作公文,其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日期、 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誤錯遺漏者,由承辦人負其責任。 三、蓋用機關長戳之公文均不加署。 四、以定型稿式預先蓋妥印信之定型公文紙或以書函及簡便行文表使用機關長戳之公文 辦理者可視實際授權第四層決行或處理,不受決行公文層之限制。
  • 捌、附則 一、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間之權責劃分由各機關自訂定。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局、處、會)應依本要點規定編製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報府 核定實施,乙表由本機關首長核定實施,報府備查。 三、本府所屬二級以下機關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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