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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1228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簡化文書處理程 序,實施電子公報編輯發行作業,以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公報發行方式如下: (一)期刊:全文登載網站,每工作日發行一期公報,並得發行專刊 。 (二)電子報:每期公報發送電子報予訂閱戶。
  • 三、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刊登公報之文件,依其內容性質分類 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法規:各機關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 條例規定制(訂)定者。 1.自治條例。 2.自治規則。 (二)本市行政規則:各機關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行政規則,應由其機關首長簽署,並 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 (三)公告及送達: 1.公告: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權限委任 、委託之公告;舉行聽證前之公告;依法應刊登公報之公告 事項。 2.送達: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一般處分之送達。 (四)獎懲:法規規定應刊登公報之獎勵與懲戒事項。 (五)轉載:中央法律、法規命令及有關機關頒行之行政命令或法令 釋示等。 (六)其他:勘誤及經各機關首長核准需刊登公報者。
  • 四、各機關於本府電子公報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公報系統)辦理文件送刊 公報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刊公報之公文類別,以令、函及公告為限,其發文名義以本 府、各一級機關及本市商業處為限。 (二)承辦人應於核准送刊公報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至公報系統完成 文件送刊作業;文件核准逾三個月始於公報系統送刊者,應併 檢附已再檢視仍有刊登必要之核判文件。 (三)承辦人送刊文件前,應詳實確認內容並於公報系統正確填列下 列事項: 1.送刊文件署名。 2.公報目錄文字。 3.公報類型。 4.其他非屬前述事項,而有註明之必要者。 (四)送刊文件之附件,無需編列頁碼,檔案格式以可編輯文字檔或 可複製文字供使用者取用之 PDF檔為原則,其餘檔案格式應符 合網站無障礙規範。 各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應視個案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 五、各機關於公報系統完成文件送刊後,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自形式審查完成之次一工作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刊登為原則。如因業務 需要須指定日期刊登者,各機關應主動聯繫秘書處協調刊登日。
  • 六、刊登公報之文件,視為正式公文,不另行文。
  • 七、各機關應詳實確認刊出之公報內容,除因編輯排版錯誤由各機關通知 秘書處處理外,其餘闕漏或錯誤,由各機關負責勘誤或修正。
  • 八、各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儲存於公報系統資料庫,依行政類檔案保存年 限基準表項目編號060104-2規定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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