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公報編輯發行作業,加強各機關業務協調,簡化公 文處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公報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例假日外,按日編印發行一期。每年分春、夏、秋、冬四 季,每季期滿發行合訂本,並附編索引。
- 三、公報分文分類如左: (一)專載 (二)法規: 1.中央法規。 2.本市單行法規。 (三)政令。 (四)公告。 (五)附錄。
- 四、公報刊登公文,除專載、法規類外,依左列規定: (一)政令、公告類;以有法令依據而無機密性之通案或必需轉行所屬機關或同級機關 考考之一般公文。 (二)附錄類:以與本府有關參考之資料。 左列文件一律分文業務主管機關審酌後,移送本府法規委員會統一刊登公報。移 送文件均以影本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無異」截記,並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簽章。 (一)中央法規。 (二)中央有關機關頒發之行政命令或法令釋示,並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
- 五、經刊登公報之公文,視同正式公文處理,不另行文。
- 六、本府各局處及直屬機關(不含區公所)依其組織規程、法定職掌並參照府頒文書處理要 點之規定,送刊公報之公文,依左列規定: (一)不得以原稿送刊。 (二)轉頒中央一般行政命令或法令釋示於送刊公報前先行送會本府法規委員會。 (三)應打印清楚並加標點符號,其公文或附件在二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用騎縫 章。 (四)於公文右上角註明『刊登公報』字樣,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定,加蓋職名章( 例稿格式如附件一、二)經送本府秘書處第四科編輯股(以下簡稱編輯股),但 定型稿公文得由授權決行之主管人員核定。 (五)凡需附圖或表冊製版者,應由各單位繪製黑白稿,並以單頁單面繕打,字體不得 小於標準四號字,其規格以不超過33公分×23公分為限(例稿格式如附件三、四 )。 (六)各單位送刊公報之公文應詳實校對,如有發現漏、誤者,應檢附增刪,改正後核 定之公文,以書面通知編輯股更正。
- 七、已刊登公報之公文由編輯股保管六個月,期滿依規定銷毀。
- 八、公報除左列贈閱者外,其餘均照價訂購: (一)中央各院、部、會、行、處、局、署。 (二)省市政府及議會。 (三)本市各里辦公處。 (四)其他因事實需要經陳報核准者。
-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均應訂閱公報,並按年將成本費以郵政劃撥00一四四七九-七本 府秘書處儲金帳戶辦理,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者,可按年或分季,以郵政劃撥辦 理。
- 十、本府各機關如需用同期公報五十份以上者,應於送刊公文同時通知編輯股加印。
- 十一、公報郵寄散失,依該期公報出刊日期起二個月內予以補發,逾期恕不補發。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4-2003
臺北市政府公報編輯發行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83)府秘四字第83024581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