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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秘機字第107300288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7年1月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報編輯發行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編輯發行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資訊公開,實施電子公報編輯發行作業,以提 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公報發行方式如下: (一)期刊:每工作日發行一期,並得發行專刊。 (二)電子報:每期公報發送電子報並全文登載網站,提供查詢。
  • 三、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刊登公報之文件,依其內容性質分類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法規:各機關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制(訂) 定者。 1.自治條例。 2.自治規則。 (二)本市行政規則:各機關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訂定之行政規則,應由其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 (三)公告及送達: 1.公告: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權限委任、委託之公告;舉 行聽證前之公告;依法應刊登公報之公告事項。 2.送達: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一般處分之送達。 (四)獎懲:法律規定應刊登公報之獎勵與懲戒事項。 (五)轉載:中央法律、法規命令及有關機關頒行之行政命令或法令釋示等。 (六)其他:勘誤及經各機關首長核准需刊登公報者。
  • 四、各機關需刊登公報時,應上傳本府一級機關以上名義之公文及其附件至電子公報系統。 但臺北市商業處得以其機關名義為之。
  • 五、各機關送刊經核定之公報文件,原則上以送刊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刊登。但因業務 需要須指定日期刊登者,得協調本府秘書處調整刊登日。
  • 六、刊登公報之各類文件,視為正式公文,不另行文。
  • 七、各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應詳實確認,如有闕漏、錯誤者由各機關負責勘誤或修正。
  • 八、各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由公報系統資料庫紀錄存檔,依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 編號060104-2規定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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