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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29312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間業務相互聯 繫、協調配合,藉以發揮本市整體合作精神,促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機關業務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應主動聯繫、積極協調辦理;他機關對本機關請求辦理 事項,應積極配合協助。溝通協調時,應視實際需要,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逐級展開 協商。
  • 三、各機關策定新業務計畫或規劃、設計工程時,應加強統籌作業,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 ,應事前協調子計畫機關及協辦機關,使其參與意見,明確瞭解計畫目標,達成共識, 嚴禁相互重複、牴觸或推諉情事發生。
  • 四、各機關處理業務時,若發現與他機關職權區分不清或機關間無法協調配合之事項,應先 知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並應自行主動協調,研究有效 解決辦法,如無法解決,應逐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協助。 各機關如認業務非屬其權責而行文函知他機關,應同時副知本府研考會。 各機關間權限爭議依第一項處理無結果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 要點辦理。
  • 五、為加強縱向領導,同一主管機關之附屬機關間,若有業務推諉不清、無法協調配合之情 事發生,上一級主管機關首長應負起督導不力之行政責任。
  • 六、各機關橫向聯繫應視業務性質、相關機關之多寡及處理時限之緩急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聯繫性、事務性及案情單純或緊急之工作,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 行之。 (二)政策性、法規性或權責性聯繫事項,應以公文簽會方式行之。 (三)案情複雜、重大,或涉及配合單位較多事項,得以公文簽會或召開協調會、會勘 方式行之。
  • 七、除前點各項聯繫方式外,必要時得親赴各相關機關實地訪視、面對面溝通,並隨時以電 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聯繫,以利瞭解案情、掌握進度。
  • 八、各機關橫向聯繫,應依下列相關規定確實執行: (一)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二)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三)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四)本府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九、各機關出席議員召開之記者會、會勘、協調會前得先行會商,如各機關對權管業務仍有 疑義,應即陳報府會總聯絡人協調,以確定作法。 各機關指派出列席前項會商人員,應適度授權。召集機關對各機關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內 容應詳實紀錄。
  • 十、為深化本府員工橫向聯繫能力,各機關首長應定期邀集同仁或利用各種場合宣導市政一 體、團隊合作之觀念。
  • 十一、為擴展橫向聯繫網絡,各機關應加強舉辦各項跨機關聯誼活動,增進機關間之互動聯 繫。
  • 十二、為利各機關業務之協調配合,特設主任秘書會報,由秘書長召集之,並由秘書處負責 幕僚業務。
  • 十三、主任秘書會報視業務需要召開之,由各機關主任秘書參加;未置主任秘書之機關,應 指派高級人員參加。
  • 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府研考會或秘書處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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