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間業務相互聯 繫、協調配合,藉以發揮市府整體合作精神,促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機關業務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應主動聯繫、積極協調辦理;他機關對本機關請求辦理 事項,應積極配合協助。溝通協調時,應視實際需要,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逐級展開 協商。
- 三、各機關策定新業務計畫或規劃、設計工程時,應加強統籌作業,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 ,應事前協調子計畫機關及協辦機關,使其參與意見,明確瞭解計畫目標,達成共識, 嚴禁相互重複、抵觸或推諉情事之發生。
- 四、處理業務時若發現與他機關職權區分不清或機關間無法協調配合之事項,應自行主動協 調,研究有效解決辦法,若無法解決,應逐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上級主管機關仍 無法解決時,逐級層報各種相關會議(專案小組或任務編組)討論決定或專案層報市長 裁示後處理。有實際需要而尚未設置專案小組或任務編組者,得簽請成立。
- 五、為加強縱向領導,同一主管機關之附屬機關間若有業務推諉不清、無法協調配合之情事 發生,上一級主管機關首長應負起督導不力之行政責任。
- 六、各機關橫向聯繫應視業務性質、相關機關之多寡及處理時限之緩急選擇左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聯繫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案情單純或緊急者,得以電話、傳真方式行之。 (二)政策性、法規性、權責性聯繫事項,以公文簽會方式行之。 (三)案情複雜、重大案件,或涉及配合單位較多時,得以公文簽會或召開協調會、會 勘方式處理之。
- 七、除前述各項常用之聯繫方式外,必要時得親赴各相關單位實地訪視、面對面溝通;隨時 以電話、傳真聯繫瞭解案情、掌握進度,並應加強電腦傳輸之運用。
- 八、各種聯繫方式應依左列相關規定確實執行: (一)本府強化業務協調配合要點。 (二)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一○○、一○一、一三五-4、附件八五、九二。 (三)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四)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五)本府各機關召開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 九、舉行會議、會勘時,受邀機關對出列席人員應適度授權,召集機關對出列席機關人員、 發言決議內容應紀錄詳實。
- 十、為深化本府員工橫向聯繫能力,各機關首長應定期邀集同仁或利用各種場合宣導市政一 體、發揮團隊合作精神之觀念。
- 十一、為擴展橫向聯繫網絡,各機關應加強舉辦各項跨機關聯誼活動,增進機關間之互動聯 繫。
-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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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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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三字第8507580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