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間業務相互聯 繫、協調配合,藉以發揮市府整體合作精神,促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機關業務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應主動聯繫、積極協調辦理;他機關對本機關請求辦理 事項,應積極配合協助。溝通協調時,應視實際需要,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逐級展開 協商。
- 三、各機關策定新業務計畫或規劃、設計工程時,應加強統籌作業,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 ,應事前協調子計畫機關及協辦機關,使其參與意見,明確瞭解計畫目標,達成共識, 嚴禁相互重複、抵觸或推諉情事之發生。
- 四、各機關處理業務時若發現與他機關職權區分不清或機關間無法協調配合之事項,應自行 主動協調,研究有效解決辦法,若無法解決,應逐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協助。 各機關間權限爭議依前項處理無結果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 點辦理。
- 五、為加強縱向領導,同一主管機關之附屬機關間若有業務推諉不清、無法協調配合之情事 發生,上一級主管機關首長應負起督導不力之行政責任。
- 六、各機關橫向聯繫應視業務性質、相關機關之多寡及處理時限之緩急選擇左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聯繫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案情單純或緊急者,得以電話、傳真方式行之。 (二)政策性、法規性、權責性聯繫事項,以公文簽會方式行之。 (三)案情複雜、重大案件,或涉及配合單位較多時,得以公文簽會或召開協調會、會 勘方式處理之。
- 七、除前述各項常用之聯繫方式外,必要時得親赴各相關單位實地訪視、面對面溝通;隨時 以電話、傳真聯繫瞭解案情、掌握進度,並應加強電腦傳輸之運用。
- 八、各種聯繫方式應依下列相關規定確實執行: (一)本府強化業務協調配合要點。 (二)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三)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四)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五)本府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九、各機關出席議員召開之記者會、會勘、協調會前應先行會商,其聯繫方式依第八點規定 辦理。如各機關對權管業務仍有疑義,應即陳報府會總聯絡人協調,以確定作法。 各機關指派出列席前項會議人員,應適度授權。召集機關對各機關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內 容應詳實紀錄。
- 十、為深化本府員工橫向聯繫能力,各機關首長應定期邀集同仁或利用各種場合宣導市政一 體、發揮團隊合作精神之觀念。
- 十一、為擴展橫向聯繫網絡,各機關應加強舉辦各項跨機關聯誼活動,增進機關間之互動聯 繫。
-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案簽報議處。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研三字第0940513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8、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