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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公-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85)北市祕公字第85112583號函訂頒
  • 一、市政大樓康樂室設於地下二樓西南區,提供員工休閒健身使用。 (如附位置圖)
  • 二、開放時間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中午十二時至一時三十分 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三時五十分。 (二)星期六 中午十二時至一時
  • 三、本府員工進入康樂室,應先向公管中心管理人員辦理登記,方得使用各項健身運動器材 。
  • 四、康樂室各項健身運動器材,請珍惜愛護使用;室內禁止喧嘩吵鬧、吸煙及攜帶食物入內 ,並請保持場地清潔。
  • 五、各機關團體申請使用本場地時,須於一週前逕洽公管中心辦理借用手續(如附申請表) ,每次以不超過三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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