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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公字第1143001048號函自114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一、照明燈具新設或汰換時,應作適當照明配置,採用節能高效率照明燈 具。
  • 二、公共區域等照明需求較低的場所,設定隔盞開燈、減少燈管數或採自 動人員感測自動點滅;白天如照度足夠,可不必開燈。需高照度的場 所,於基礎照明下增設局部照明。
  • 三、照明系統啟閉時段: (一)廁所、茶水間、中央區電梯等待區等場所,使用照明自動點滅裝置 。 (二)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基礎照明,加班時段僅局部開啟照明 。
  • 四、不定時派員於午休時間及下班後查察各機關辦理節約能源情形,於夜 間查察各機關門窗與電源關妥情形,如發現缺失即通知使用單位改善 。
  • 五、辦公場所影印機、印表機及電腦設定休眠或待命模式。
  • 六、大樓茶水間冰溫熱飲水機設定為夜間及例假日不加熱,以節約用電。
  • 七、中央南、中央北核區客梯採單、雙層樓停靠,夜間僅開放緊急用電梯 、身心障礙電梯及單、雙樓層客梯各 1 臺;另客梯 2、3 樓不停靠 ,核區客梯僅於尖鋒時段全部開放。
  • 八、中央空調主機或冷氣機逾財產使用年限,經評估效率偏低者,予以汰 換並將變頻控制列入考量。
  • 九、定期檢視中央空調主機之冷媒量、定期清洗冷氣機及空調箱之空氣過 濾網與冷卻水塔,以提高其效率。
  • 十、中央空調系統辦公室溫度採電腦自動控制,上班時間上午 8 時開機 ,下午 5 時 30 分關機,冬天空調箱外氣(新鮮空氣)開啟,夏天 外氣關閉或適度調整,以維持在攝氏 26–28 度,視需要配合電風 扇使用。
  • 十一、空調區域門窗關閉,與外氣隔離,減少冷氣外洩或熱氣侵入。
  • 十二、非上班時間加班需 10 人以上才開啟空調箱,未達 10 人以上,則 由各機關自行提供電風扇使用,不予加開空調。
  • 十三、利用窗戶貼隔熱紙及屋頂加裝隔熱材,防止日曬影響空調負載。
  • 十四、利用大樓屋頂收集雨水供應至男廁小便斗沖水及盆栽澆水使用。
  • 十五、大樓屋頂適當位置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以電力併聯方式提供大樓用 電,並遮蔽陽光直曬屋頂,兼具節能、減熱、環保等功能。
  • 十六、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與提高功率因數,以減少電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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