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樓各出入門扉、廁所等緊鄰戶外之門窗及各安全死角,應全盤檢討加設阻絕設施,增 設照明設施。
- 二、大樓各核區各樓層通道門扉,各局處分別換裝門鎖專人保管。(備用鑰匙乙支送駐警隊 以備不時之需。)
- 三、管制時間內嚴格執行人員統由西正門進出,並出示證件,由駐警隊登記後始予放行。餘 各通道門扉一律管制、上鎖,禁止通行。
- 四、配合門禁管制,西正門出入口處,另規劃增設廿四小時錄影監視設備,以為預防、蒐證 。
- 五、各單位值班人員,應嚴格執行門禁管制,各加班人員(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各冊, 應彙整送駐警隊備查。
- 六、各單位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同仁提高警覺性,妥慎保管財務,切勿置放於辦公室內 ,貫徹各單位出納及員工公私貴重物品,一律存放台北銀行市府分行保管箱之指示。若 未依規定致遭竊者,應予以懲處。
- 七、對於行為不良人員,各單位主管及政風單位,宜加強輔導,確實掌握、考核、管制。
- 八、請人事處通函要求本府同仁,進出本府應一律配戴服務證。
- 九、下班管制時間,進出市政大樓者,一律由西正門進出,並出示證件,由駐警隊員核對無 誤登記後,始予進出。
- 十、下班後本府員工(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除業務實際需要外,不得留宿於本大樓內。
- 十一、公管中心駐警員額,在無法擴編情形下,依現有人員,作最有效之檢討編組,除繼續 加強固定門禁管制外,另規劃巡邏線、巡邏點,並增加巡邏時段。
- 十二、請信義分局以警察社區化模式,改車巡為步巡作不定時、不定點,埋伏哨之巡查,增 加夜間巡邏密度,消弭大樓週邊死角與盲點,以維大樓安全。
- 十三、遇逢竊案發生時務必保持現場完整,切勿破壞,並儘速通報本府駐警隊、信義分局, 以利鑑識破案。
- 十四、各局處首長玉照乙張送交人事處彙整造冊,以利駐警隊辨識。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5
臺北市市政大樓防竊安全維護改進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86)府秘公字第86016797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