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使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 )之人事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獎優汰劣、拔擢優秀人員,依各機關學校團體 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新進駐警之遴選及試用依左列規定: (一)由本中心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遴選適當人員, 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審查合格後,應先予試用三個月。 (二)試用期間自到職之日起算,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考評表如附表一),予以正式 僱用。 (三)試用期間功過相抵累積達記過以上或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應詳敘具體事實提 交本中心考績委員會審議是否續予試用。 (四)如未獲續試用或經延長試用仍不及格者,應停止試用,予以解僱,並函請警察局 備查。 (五)延長試用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三、新進駐警於試用期間有具體優劣事實者,適用駐警之相關獎懲規定。
- 四、曾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擔任駐警,持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
- 五、送審證明文件如左: (一)戶籍謄本一份。 (二)退伍令(具軍職年資者須檢附任官令)。 (三)學經歷證件。 (四)原服務單位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五)公立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二份。 (六)履歷表二份。 (七)最近一寸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六、駐警應由其直接主管嚴予認真考核,注意其品德、操作、工作熱忱、服務態度及處事能 力等,以為獎懲及升職與考成之依據。
- 七、駐警之獎懲應依據臺北市市政大樓駐衛警察隊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解僱,並函請警察局備查: (一)年度內功過相抵累積達二大過者。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 (三)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有具體事實者。
- 八、駐警之考成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規定辦理,由本中心依權責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警察局 備查。
- 九、駐警之升職係指升任較高之職務。
- 十、升職人員應與學歷、訓練、年資及考核、獎懲配合運用,並依資績及品德因素拔擢人才 ,其升職考核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績分相同者,以其曾受相關訓練,最近三年內 考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予優先升任。
- 十一、辦理升職考核時,由本中心人事單位依考核評分標準表予以評分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 ,如係升任主管職務並須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升職考核資績評分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五,考評得就面談、業務測驗或綜合考評 擇一辦理,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 十二、隊員須任現職滿三年,小隊長、副隊長須任現職滿一年者,始得參加升職考核,惟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參加升職考核: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成曾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或操守有不良紀錄者。 (四)最近三年內功過相抵懲多於獎懲者。 前項年資在其他機關服務擔任相同職務者,得合併計算。
- 十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升職考核優先升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模範、專業獎章(不含服務年資頒發之專業獎 章)。 (二)最近三年內依法一次二大功,且未曾受任何處分者。
- 十四、人事甄審委員會應就本要點所訂參加升職考核人員及其資績評分詳作審查,依總分高 低排定名次,再由人事單位列冊造名次清冊(如附表三)陳請機關首長就前五名中圈 定升補,如升職二人時,就前六名中圈定升補,如升職三人時,就前七名中圈定升補 ,餘類推。
- 十五、依本要點規定已升職之駐警平日生活素行,其直接主管應負責考核,如發現有不適任 工作者,經提報人事甄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定不適任時,專案簽報首長 改調為非主管職務。
- 十六、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嚴守規定與保密,不得接受邀宴,循私舞弊等情事,如有違反 視其情節按有關規定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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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秘人字第882103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