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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0)北市秘公字第10030415200號函自100年8月31日起停止適用
  • 一、門禁管制時間: 正西大門全天候開放,其他大門及非必要之出入口視情形管制;管制時間內嚴格執行人 員統由正西大門進出,餘各通道門扉一律管制、上鎖,禁止通行。其管制時間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1.南、北、東向大門上午七時開啟,下午七時關閉(東大門因應同仁所需開放至 下午十時) 2.地下停車場上午七時開啟,下午八時關閉。 (二)星期六 1.南、北、東向大門上午七時開啟,下午二時關閉。 2.地下停車場上午七時開啟,下午一時關閉。 (三)例假日 除正西大門外,其餘各向大門一律關閉(地下停車場亦同)
  • 二、員工出入管理:   (一)下班或例假日進出時,必須配戴員工識別證以資識別,並確實於「員工出入登記 簿」內登記,由駐警隊執勤隊員核對無誤後始得放行,否則一律不得放行。   (二)女性同仁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倘須駐警隊加強該區巡邏者,請於是日十七時前將 加班人員名單(如附表),逕送駐警隊備查。   (三)各單位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值班或留守最後離開人 員應嚴格執行門禁管制(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嚴防閒雜、陌生人員進入, 如發現異狀請通報駐警隊前往處理;並確實巡視所屬辦公責任區域週遭,務必關 妥所有門窗後方可離去。 (四)下班後本府員工(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除業務實際需要外,不得留宿於本大 樓內。   (五)各單位如經駐警隊夜間巡邏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除當場由駐警隊代為關 妥上鎖並加貼黃單警告外,每月由公管中心彙整發函告知改善;每半年統計乙次 如有累犯達三次以上之局處,將定期提報市政會議加以檢討改進。
  • 三、外包、送貨及施工人員出入管理: (一)外包廠商指派在市政大樓內之工作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工作人員造冊送駐警隊 備查,長期工作人員並應繳交照片造冊辦理工作證。 (二)員工消費合作社送貨車輛應先至停車場之崗哨辦理臨時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 應將臨時停車證放置於車上檔風玻璃內以利查核;貨車進、卸貨時間為星期一至 星期五:上午九時─十一時,下午四時─六時,星期六:上午九時─十二時,進 場卸貨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如有緊急情形須由叫貨單位承辦人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車證上簽名負責。 (四)施工人員應由本府主辦單位事先將施工人員名冊、預定施工時間、地點送交駐警 隊備查;施工人員於管制時間內一律由西大門進出,由西大門執勤人員核對名冊 無誤後始得進入;若非名冊內人員,除提出其他強力證明外,一律不准進入;並 請各局處之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務必於施工現場監督,俾利聯繫兼維安全。
  • 四、車輛出入管理:   依「台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 五、物品出入管理:   (一)物品攜入(出)本大樓,如有需要各該門出入口之駐警可檢視查驗。   (二)各機關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市政大樓時,應先知會駐警隊。   (三)影響安全及危險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止攜入。
  • 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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