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88)北市秘公字第883000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早上七時至下午八時,星期六早上七時至下午 二時,例假日不開放。
  • 二、本停車場須憑證進入停車。
  • 三、殘障機車規劃有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 四、自行車嚴禁進入本停車場內。
  • 五、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大燈並限高二、六公尺,限速二十公里以下,依交通標誌及動線行 車以維安全。
  • 六、持臨時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者,需將收執聯置於車內駕駛台上以利查核。
  • 七、送貨車輛〔含送貨公務機車〕管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四 時至六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進場卸貨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如有緊急情 形,需由叫貨單位承辦人員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車證上簽名負責。
  • 八、車輛清潔須至指定之專用洗車場。
  • 九、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並不得佔用其他空間充作休息室使 用,違者函送有關單位議處。
  • 十、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如經勸導未在規 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清理。
  • 十一、本停車場係為地下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或開冷氣 在車上休息,如有故違,則登記函送該單位議處。
  • 十二、所有公務車輛均應停放規定車位內〔噴有車號停車格〕,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登記 函送該單位議處。若車位為外車所佔用,應立即報請駐警處理。
  • 十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改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