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早上七時至下午八時,星期六早上七時至下午 二時,例假日不開放。
- 二、本停車場須憑證進入停車。
- 三、殘障機車規劃有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 四、公文交換機車需將停車證黏貼於機車擋泥板右上方處(如屬舊式機車則黏貼於車燈正上 方處),並依規定停放於北區地下二樓「機車臨停區」。
- 五、自行車嚴禁進入本停車場內。
-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大燈並限高二‧六公尺,限速二十公里以下,依交通標誌及動線行 車以維安全。
- 七、各單位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向本中心事務組申請開會專用停車證 ,當日若未申請,則需由該單位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以便條核准後放行。
- 八、持臨時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者,需將收執聯置於車內駕駛台上以利查核。
- 九、合作社送貨車輛管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下午時,超過五部貨車時便管制 進入,並依規定停放地下二樓「卸貨車位」,各局處執行公務載運物品車輛則停放於「 各局處專用卸貨車位」,進場卸貨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如有緊急情形,需由叫貨 單位承辦人員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連證上簽名負責。
- 十、車輛清潔須至指定之專用洗車場。
- 十一、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並不得佔用其他空間充作休息室 使用,違者函送有關單位查處。
- 十二、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如經勸導未在 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清理。
- 十三、本停車場係為地下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或開冷氣 在車上休息,如有故違者,則登記函送該單位議處。
- 十四、所有公務車輛均應停放於劃有格線車位內,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記或張貼 告示及通知該單位處理。若車位為外車所佔用,應立即報請駐警處理。
-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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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8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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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88)北市秘公字第9030001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