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八時,例假日不開放。
- 二、本停車場須憑證進入停車,無持證之車輛禁止進入。
- 三、殘障機車規劃有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 四、公文交換機車需將停車證黏貼於機車擋泥板右上方處所(如舊式機車則黏貼於車燈正上 方處),並依規定停放於北區地下二樓「機車臨停區」。
- 五、車輛進入停車應開大燈並限高二、六公尺,限速二十公里以下,依交通標誌動線行車以 維安全。
- 六、各單位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向本中心安防組申請開會專用停車證 ,當日若未申請,則需由該單位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便條核准後放行。
- 七、持臨時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者,需將收執聯置於車內駕駛台上以利查核,離場時繳回崗 亭。
- 八、合作社送貨車輛管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超過五部貨車時 便管制進入,並依規定停放地下二樓「卸貨車位」,各局處執行公務載物品車輛則停放 於「各局處專用卸貨車位」,進場卸貨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有緊急情形,需由叫貨 單位承辦人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車證上簽名負責。
- 九、本停車場之專用洗車場開放時間為每週一、三、五上班時間,其餘時間請勿入場洗車, 以響應本大樓節約用水措施。
- 十、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及吸菸,並不得佔用其他空間充作休 息室使用,違者函送有關單位查處。
-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如經勸導未在規 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 十二、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或開冷氣 在車上休息及吸菸,如有故違者,則登記函送該單位議處。
- 十三、所有車輛均應依車號停放於劃有格線規定之車位內(府內公務車不得佔用貴賓車位及 洽公臨時停車位,洽公車輛限停洽公臨時停車位),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 記或張貼告示上鎖,逾三次者,函單位懲處。如為外車,則收回車證不再補發,未領 有車證者,予以列管,一年內禁止該員及車進場,冒用車證者除車證收回註銷不予補 發外;如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之人員則函該單位懲處;如非本府人員,則一年內禁 止該員及車進入本停車場。
-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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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8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1)北市秘公字第0913018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