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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北市秘公字第0963043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7時至下午 8時,例假日不開放。惟其中 送貨車輛進出時間限定為上午 7時至下午 6時止。
  • 二、本停車場須憑證進入停車,無持證之車輛禁止進入。
  • 三、身心障礙車輛規劃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 四、公文交換機車需將停車證黏貼於機車擋風板右上方處,並依規定停放於北區地下 2樓「 機車臨停區」。
  • 五、本停車場限高 2.6公尺,車輛進入停車應開大燈、限速20公里以下,並依交通標誌動線 行車,以維安全。
  • 六、各局、處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向本中心12樓服務櫃檯申請開會專 用停車證,當日若未申請,則需由該局、處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便條核准後放行。
  • 七、持臨時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者,需將收執聯置於車內駕駛台以利查核,離場時繳回崗亭 。
  • 八、送貨車輛進出採總量管制,超過 8部貨車時便管制進入,並依規定停放地下 2樓「卸貨 車位」,各局、處執行公務載物品車輛則停放於「各局處專用卸貨車位」,進場卸貨時 間不得超過 1小時;如有緊急情形,需由叫貨局、處承辦人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車證 上簽名負責。
  • 九、本停車場之專用洗車場遇缺水時,開放時間為每週一、三、五上班時間,其餘時間請勿 入場洗車,以響應本大樓節約用水措施。
  • 十、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及吸菸,並不得佔用其他空間充作休 息室使用,違者函送有關機關查處。
  •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如經勸導未在 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 十二、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或開冷氣 在車上休息及吸菸,違者登記函送所屬機關查處。
  • 十三、所有車輛均應依車號停放於劃有格線規定之車位內(府內公務車不得佔用貴賓車位及 洽公臨時停車位,洽公車輛限停洽公臨時停車位),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 記或張貼告示上鎖,逾 3次者,函送機關查處。如為外車,則收回車證不再補發;未 領有車證者,予以列管, 1年內禁止該車進場。冒用車證者,除車證收回註銷不予補 發外,如為本府所屬機關之人員,則函送該機關懲處;如非本府人員,則 1年內禁止 該車進入本停車場。
  •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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