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7時至下午 8時,例假日不開放。其中送 貨車輛進出時間以上午 7時至下午 6時止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需於上述以外時間進出 及各時段公務臨時停車之需求,應填寫附件申請表向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 二、本停車場須憑證進入停車,無持證之車輛禁止進入。
- 三、身心障礙車輛規劃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 四、公文交換機車需將停車證黏貼於機車擋風板右上方處,並依規定停放於北區地下 2樓「 機車臨停區」。
- 五、本停車場限高 2.6公尺,車輛進入停車應開大燈、限速20公里以下,並依交通標誌動線 行車,以維安全。
- 六、各局、處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向本中心12樓服務櫃檯申請開會專 用停車證,若不及於開會前申請交付與會人員,則需填寫附件申請表並附相關開會證明 文件向本中心提出公務臨時停車之申請。
- 七、持臨時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者,需將收執聯置於車內駕駛臺以利查核,離場時繳回崗亭 。
- 八、平日上班時段收(送)貨車輛進出採總量管制,超過 8部貨車時便管制進入,廠商憑收 (送)貨物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經停車場入口駐警確認無誤後,依規定停放地下 2樓「 卸貨車位」,進場卸貨時間不得超過 1小時;如有臨時特殊情形,仍請收(送)貨機關 承辦人依附件申請表提出公務臨時停車之申請。另局、處因公務進行工程施工,上班時 段施工承商車輛卸載材料機具,比照平日上班時段進場卸貨規定為原則辦理;下班時段 請依規定填寫附件申請表提出公務臨時停車之申請。
- 九、本停車場之專用洗車場為本府機關公務車專用。如遇缺水期時,應採用限水擦拭方式清 潔車輛,以符合本大樓節約用水政策。
- 十、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及吸菸,並不得佔用其他空間充作休 息室使用,違者函送有關機關查處。
-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如經勸導未在 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 十二、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或開冷氣 在車上休息及吸菸,違者開立勸導單並列入違規紀錄。
- 十三、所有車輛均應依車號停放於劃有格線規定之車位內,府內公務車不得佔用貴賓車位及 洽公臨時停車位,洽公車輛限停洽公臨時停車位,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記 或張貼告示上鎖,逾 3次者,函送所屬機關查處。如為外車,則收回車證不再補發; 未領有車證者,予以列管, 1年內禁止該車進場。冒用車證者,除車證收回註銷不予 補發外,如為本府所屬機關之人員,則函送該機關懲處;如非本府人員,則 1年內禁 止該車進入本停車場。 另違規使用洗車場、吸菸及停車場怠速等情事,亦併入違規統計,如逾 3次比照前項 辦理。
-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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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8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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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104)北市秘公防字第1043079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8、9、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