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動臺灣省、臺北市間相關建設計畫之實施,特設置本建設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
- 二、本會報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就左列單位首長及指定人員組成之: (一)臺灣省政府:省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農林廳廳 長、交通處處長、地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衛處處長、環境保護處處長、住宅 及都市發展局局長、自來水公司總經理、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縣縣長。 (二)臺北市政府: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工務局局長 、交通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捷運工程局局長、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地政 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自來水事業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三、本會報策劃協調事項如左: (一)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之策定事項。 (二)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執行之相互配合事項。 (三)其他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由臺灣省政府主席、臺北市市長輪流擔任,其幕僚作業由省、市政府指 定單位承辦。
-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報參加單位所提之提案(含臨時提案)均應先送請省市政府(研考會)彙審後,始得 列入會報議程討論。
- 七、本會報之決議事項分別函送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依權責辦理。
- 八、本會報必要時得請業務有關之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主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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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269521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